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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产品质量鉴定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5/6/18   来源:江西宏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  阅读:30

产品质量鉴定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与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则是确保鉴定工作科学、公正、规范开展的基石。在产品质量纠纷频发、技术迭代日新月异的当下,深入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对于推动质量鉴定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意义深远。以下将围绕产品质量鉴定基本原则,阐述其核心要点与重要价值。

一、鉴定组织单位方面

◦鉴定组织单位应指定专门的鉴定组织人负责鉴定项目的组织工作,确保鉴定流程的顺畅进行。在大型机械设备质量鉴定项目中,鉴定组织单位会选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人员作为鉴定组织人,负责统筹协调各方资源。

◦需组织三名及以上(且为单数)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这些专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际经验。例如,在航空发动机质量鉴定中,会邀请航空动力领域的多位资深专家组成专家组,他们在发动机设计、制造、检测等方面各有所长。
◦根据鉴定工作的复杂程度和专业需求,可安排鉴定专家辅助人参与技术性工作,但辅助人不参与鉴定意见的发表。在复杂的化工产品质量鉴定中,可能会安排专业实验员作为鉴定专家辅助人,协助专家进行高精度的化学实验操作。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鉴定资料、鉴定对象(包括鉴定过程抽取的样品)的接收、传递、保存和处置进行严格管控,确保整个鉴定过程的可追溯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在食品质量鉴定中,对于抽取的食品样品,从采样、运输、存储到检测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记录和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鉴定对象、鉴定项目和鉴定完成期限开展工作,并依据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督促鉴定专家按时完成鉴定任务。例如,在电子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中明确规定了鉴定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鉴定组织单位会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过程中,对于需要向委托人说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复的问题和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保持沟通的顺畅与透明。如在建筑工程材料质量鉴定中,若发现材料的某些指标与合同约定存在模糊之处,鉴定组织单位会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或补充资料。
◦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委托人确认的鉴定资料,保证鉴定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商业纠纷涉及的产品质量鉴定中,若一方当事人私自向鉴定组织单位提供了一份关键资料,在未经委托人(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之前,鉴定组织单位不会将其纳入鉴定依据。

二、鉴定专家方面

◦在鉴定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秉持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开展工作。在药品质量鉴定中,鉴定专家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行业内的职业道德规范,确保鉴定结果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鉴定专家需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对自己提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增强专家的责任感。在汽车质量鉴定报告中,每位参与鉴定的专家都会在报告上签名,以示对鉴定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享有一定权利,如通过委托人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向相关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并发表质量鉴定意见。在机械设备质量鉴定中,鉴定专家有权要求设备生产厂家提供设备的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文件等资料,同时向设备使用方了解设备的运行状况、故障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等。
◦承担相应义务,包括客观公正、及时地作出鉴定意见,答复委托人及当事人提出的与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收集适用于鉴定需要的技术性、规范性文件,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以及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例如,在涉及商业机密的产品质量鉴定中,鉴定专家在完成鉴定工作后,需对鉴定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三、公正性与回避方面

◦公正性声明:鉴定组织单位在开展鉴定活动时,应作出公正性声明,表明自身没有参与过鉴定项目相关的咨询服务活动,且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机构没有利害或利益关系。鉴定专家在开展鉴定活动时,也需作出公正性声明,说明自己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或利益关系。同时,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都要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廉洁、科学、公平、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组织单位应在机构文件或内部载体上载明公正性声明与承诺,鉴定专家在承担质量鉴定工作时,应书面签署公正性声明与承诺,鉴定专家辅助人也适用上述规定。例如,在某知名品牌手机质量纠纷鉴定中,鉴定组织单位和参与鉴定的专家都要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表明与手机生产厂家、销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各方均无利益关联,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回避情形:鉴定组织单位若存在以下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不予接受委托:鉴定组织单位人员是鉴定项目当事人或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鉴定组织单位及人员与鉴定项目有利害或利益关系;其它可能影响鉴定项目公正性的情形。鉴定专家若出现是鉴定项目当事人或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与鉴定项目有利害或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鉴定项目公正性的情形,应向鉴定组织单位说明并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鉴定专家回避,并说明理由,若回避理由成立,鉴定组织单位应及时调整鉴定专家。此外,鉴定专家主动提出回避且理由成立的,鉴定组织单位同样应及时调整鉴定专家。若鉴定组织单位发现鉴定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鉴定专家改正或者更换鉴定专家。比如,在某房地产开发商与建筑材料供应商的质量纠纷鉴定中,若发现鉴定组织单位的某位关键技术人员是建筑材料供应商的股东,那么该鉴定组织单位应主动回避此次鉴定委托;若鉴定专家与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是亲属关系,也应自行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其回避。

四、鉴定期限方面

◦鉴定完成期限原则上遵循法律规定,从当事人交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在一些普通产品质量鉴定中,法律规定的鉴定期限可能为 60 个工作日。
◦若鉴定项目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需要较长时间进行研究和分析,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长鉴定期限。在大型船舶设备质量鉴定中,由于设备结构复杂、技术含量高,可能需要对多个系统进行深入检测分析,经与委托人沟通,鉴定期限可延长至 90 个工作日甚至更长。
◦鉴定过程中,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所需的时间以及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比如,在电子产品质量鉴定中,需要等待生产厂家提供产品的核心技术资料,这段等待时间不包含在鉴定期限内;另外,将电子产品样品送往专业实验室进行高精度检测的时间,也不计算在鉴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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